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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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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是制造加工型企业,有一部分加工是外包给个人包工头来做的(包工头有一批工人),结算加工费是转给包工头的(以支付工资的名义公账上支给包工头),包工头是给了一个人员明单给公司的,然后是按正常工资薪金来申报了个税的,像这种情况有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呢?(包工头及此批工人均不在公司正常编制当中,没有购保险,也没有签订合同啥的)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三)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工资形式支付外包个人加工费,应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