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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作为残保金计算的基数吗?是从2018年7月还是2018年1月呢?


问题:2018年6月29日发布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关于残疾人工资第二章第7条有约定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残疾人工资标准是从2018年7月开始提高还还是2018年1月呢?

答:《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据此,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度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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