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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操作税务上认可吗?
问题:C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从A公司借入2.3亿,又将这笔款借给B公司。因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如年底用C公司结算利息收入,要变为一般纳税人,直接影响企业税赋,C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股东D公司(C公司是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B公司将本金及利息支付给D公司,D公司把利息部分确认收入,本金及利息也由D公司还给A公司,D公司与C公司根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把债权债务科目做平,请问这样操作税务上认可吗?
答:C公司将借入资金转贷B公司,若向D 公司转让债权债务,A公司的债务人分别是C公司和D 公司,才能降低税负。否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6%计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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