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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30%的股权, 需要交什么税?
问题:本司持有下属子公司100%的股权,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经评估后评估价为40000万元,现拟与一家企业合作转让该子公司股权30%,待合作方入股后再增资扩股(扩股后由该合作方持有70%的股权,我司子公司占30%的股权),并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房地产,请问:
1. 我司子公司转让30%的股权过程中需要交什么税?是只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还是有其他税?
2. 合作后开发房地产,涉及交什么税?如要交土地增值税,是否与第1问题要交土地增值税重复?
答:<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规定,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据此, 股东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印花税.
对开发房地产销售,应计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屋)、印花税,不存在重复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