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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股东的利息, 怎么处理呢?
问题:以股东名义取得的银行优惠利率贷款,贷款直接打款至第三方,之后通过第三方直接支付企业经营用货款。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利息,应该怎么处理呢?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使用以股东名义取得的贷款(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直接从企业银行账户划转,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个人股东利息,凭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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