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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涉及到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题:A、B公司为同一自然人股东控制的公司,5-6年前B公司将主体业务剥离给A公司,近几年B公司基本停止相关业务,B公司账面有200多万未分配利润,现A公司要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被合并后注销,问题:B公司在吸收合并注销后,账面的200多万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般性重组及特殊性重组中是否会涉及到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否有文件支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六、(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合并,一般性处理,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特殊性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无论清算分配或是合并后分配,个人股东分得未分配利润或转增股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20%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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