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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问题:公司是一个外贸销售公司,增值税享受的出口退税,但对应的附加税是否有减免政策?我们一直没有申报对应的附加税,这个是应按财税[2005]25号这个政策执行吗?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一条(三)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我市国税机关正式审核批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外贸公司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未抵缴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及附加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对当期抵缴的增值税,应计缴城建税及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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