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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亏损,甲仍然可以获得分红?要交增值税 ?
问题:甲自然人入股乙企业,乙企业亏损,但是根据合同,甲自然人仍然可以获得分红,并且所获分红类似于是固定收益或利息。问题一:甲乙可以这样拟定合同么?即,乙亏损,甲仍然可以获得分红。问题二:甲算是股东吗?要交增值税吗
答:《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款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利息,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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