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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适用于按5% 计税 ?


问题:我们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租的办公用房现在进行转租,办公用房是2016年4月30日前房东购进的,我们开转租发票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吗?

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第二条明确了, 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九)1.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方将2018年租入办公用房进行转租, 取得不动产为2016年4月30日后,应按10%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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