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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二手设备是否符合新购进的设备?


问题:企业在2018年购入的二手设备是否符合财税[2018]54号文中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   ……;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据此,企业在2018年新购进的二手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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