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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是否按新政策成本一次性扣除?
问题:原固定资产因为技术发展快,不满足市场需求,转为在建,形成不同型号的固定资产,这个算今年新建固定资产吗?主要考虑是否可以按照新政策成本一次性扣除。补充,新政策是指2018年新购入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 …..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库〔2013〕218号)规定,
四、本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由此而言,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不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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