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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收取的费用算租赁还是服务呢?


问题:那像摩拜单车那种,自行车算做什么呢,是固定资产吗?收取的费用算租赁还是服务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 第二条规定,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经营自行车,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将自行车让与他人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按“租赁服务——动产租赁’16%或3%计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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