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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不按成本加成来确认收入?


问题:很多境外公司执行成本加成的方式确认收入并核算税金,很多成本加成率以及那些成本可以包含在内都是境外关联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的成本加成协议来确定的,这种方式税务是否认可?如果这种成本加成合同期限是2017年1-12月,那么2018年就已经失效,如果这种合同失效了企业是否可以不按照成本加成来确认收入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按照成本加成法确认收入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利润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制造业5-15% ;其他行业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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