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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和残保金在北京交还是在深圳交?


问题:我们在深圳设立分公司,但是员工与北京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工资时是总公司转分公司钱,分公司发工资给深圳员工。

1、个税和残保金应该在北京交还是在深圳交?

2、深圳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都是零申报,如果个税在深圳交了,核算方式会由非独立核算转为独立核算吗?

答: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依据上述规定,深圳分公司支付北京员工工资,应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残保金可在深圳缴纳。

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一)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在当地计缴个人所得税和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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