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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费没有发票, 税前扣除吗?


问题:公司支付个人的稿酬费已代扣代缴个税,没有发票 请问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第七条、(一)规定,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 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尚未明确下,可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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