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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取得财政票据。是否税前扣除?
问题:房地产公司08年支付给事业单位拆迁补偿款。取得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收据上有财政票据监制章,单位、金额均是手写,此类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规定,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第二十条(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据此,事业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非税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相关的税并开具发票。企业支付事业单位拆迁补偿款,取得财政票据,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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