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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客户是提供教育培训的公司,有500万左右的劳务成本是老师们的劳务费,且按期纳税,每位老师月销售额在5000-20000元(含本数),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我们做税审时是不是不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据此,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未达到起征点的,以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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