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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我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跟一美国人签订的一年的劳务合同,他不来中国,平时的沟通以邮件方式。现北京公司需要支付其劳务费。请问这种情况 我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做纳税申报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据此,外国人因受雇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在境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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