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重新计算 183 天?
2020年6月9日
浏览量
【摘要】:
问题:外籍个人自2018年1月1日在中国工作,无住所,期间未离开中国, 2019年度判断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时,是自19年1月1日起重新计 算183天还是自1月份就可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据此,外籍个人19 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为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