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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是否承担土地成本?
问题:房地产公司北京延庆项目
1:土增税清算时车位是否承担土地成本,如是,按大面积还是小面积?
2:土增税清算时人防车位的处理?是否有规定?
3:廉租房等是作为视同销售还是公配?
4:其他特殊事项(比如清算要求吉屋成本平均分摊等)? 以上问题相关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1、2《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 年第 3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同一个清算项目,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据此,销售廉租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