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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差是否个税申报?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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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公司收购员工手上的股权,1:1的比例,但是当时合同以美元价格签订,现在要支付人民币,汇率差产生的多的金额,是否要进行员工个税申报?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个人转让股权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产生的汇率差,不属于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