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善意收到假发票,可以做土增税税前扣除?
2020年6月10日
浏览量
【摘要】:
问题:土增税清算的成本扣除部分,有没有这样一条规定是说:企业是善 意收到假发票的,不是恶意的,这些成本可以做土增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7 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据此,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的发票,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