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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基金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国债逆回购的利息收入、私募基金、货币式基金的分红,这些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三) 2.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国债逆回购的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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