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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先交前 2 年的吗?


问题:我们公司签的广告代理服务年限为2年+3年,即2019年2月1日起 至2021年1月31日止。但有附加条件,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完全履约的原则下, 前述约定的合作运营年度将自动展延3年,至2024年1月31日止,如果甲乙一 方在核算完利润不好的情况下,也可以终止协议,但合同上约定了如果后3年继续履行的每一年的代理金额,请问这个印花税我应该怎么交,是先交前2年的吗?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依据上述规定,签订广告代理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对应税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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