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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就可以认定为非居民个人?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某香港集团派遣员工A到内地工作,A与香港签订劳动合同,就来 源于中国境内收入,香港支付工资。2000年-2019年4月A一直在北京工作,我 们按照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A员工2019.5.1-6.5日需要返港工作(返港时间连续满30天以上),然后于6月6日起,继续在京工作。
问题1: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于2019年有连续30日以上不 在内地工作,是否就可以认定为非居民个人?A员工2019年1-4月按照居民个人正常纳税,5月整月在香港工作,这个月 工资收入由香港支付,是否这个月收入可以不缴纳个税? 6月初返京,以后的工资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2:员工A与香港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香港发放,其实不是北京公司 雇员,但我司帮他代扣代缴个税,但报个税申报软件时,填写必须写雇员,否则无法申报,这样操作可以吗?
问题3:现在计算外籍人员在华的时间是按照自然年度(即:1月1日—12 月31日)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