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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应该分别缴纳多少?
问题:客户的公司有2个外籍人员,都是签订的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工资,一人月薪86400元,台湾籍,在上海购买住房,2019.1.1至 今一直在境内工作未离境,上一家公司还在每月给他发竞业限制补助款。一人月 薪15820元,新加坡籍,在北京租房居住,2019.1.1至今一直在境内工作,期间离境15天。3月14号税务局又出了新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请问这2个人的个税应该分别缴纳多少?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 [2007]102 号)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外籍人员预先判定为无住所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分别按月应纳税额如下:
无住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税款
台湾籍 =【(86400 元 -5000)x 45%-15160】+ 竞业限制补助款x 20%
新加坡籍 =(15820 元 -5000-1500) x 10%-210=722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
台湾籍 =【(86400 元 -5000)x 45%-15160】+ 竞业限制补助款x 20%
新加坡籍 =(15820 元 -5000 ) x 10%-210=87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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