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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奖励,还需缴纳别的税吗?


问题:我公司收到一笔代理奖励10万元(因业绩好对方给的奖励),不需要开具发票。此笔奖励除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缴纳别的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收到客户的奖励款,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开具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