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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针对融资租赁也适用吗?


问题:这个针对融资租赁也适用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规定,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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