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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类产品的利息时,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题:对于基金管理者而言,向个人投资者分配基金类产品的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据此,向个人投资者支付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2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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