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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旅行社纳税还是汽车客运站纳税?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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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本公司下属单位是汽车客运站(分公司),现根据经营需要拟新设立一家“新旅程旅行社(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各汽车客运站也新设立“新旅程旅行社xx站门市部”,取得独立的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请问: 1.汽车客运站在经营过程中怎样纳税和怎样开发票? 2.汽车客运站新公司应该怎样操作可避免少纳税?(由新旅程旅行社统一纳 税还是由各汽车客运站纳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据此,汽车客运站设立的新旅程旅行社 xx 站门市部,若与汽车客运站统一核算,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