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871192

北京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00 139 4131

搜索

审计鉴证、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代理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关于东审   联系客服   添加收藏   服务分类   网站导航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于东审   联系客服   添加收藏   服务分类   网站导航

疫情特刊

疫情特刊

财税问答

财税问答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
这个样品是否是视同销售?

这个样品是否是视同销售?

2020年6月24日
浏览量
【摘要】:
商贸公司账上销售费用有一笔7000元的样品,但是这个样品是购买的口红,这个口红是买来研究其成分,如果成分好的话,他这边要签约做代理, 请问这个样品在税法上怎么确定,是否是视同销售?

问题:商贸公司账上销售费用有一笔7000元的样品,但是这个样品是购买的口红,这个口红是买来研究其成分,如果成分好的话,他这边要签约做代理, 请问这个样品在税法上怎么确定,是否是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样品用于研究,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无须视同销售,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附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