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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样品是否是视同销售?
问题:商贸公司账上销售费用有一笔7000元的样品,但是这个样品是购买的口红,这个口红是买来研究其成分,如果成分好的话,他这边要签约做代理, 请问这个样品在税法上怎么确定,是否是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样品用于研究,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无须视同销售,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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