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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的支出,税务上是否存在问题?
问题:1、业务模式
我们是以自营资讯类APP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客户在我们APP平台投放广告等信息支付的费用构成我们的收入,用户在使用我们的APP过程中,通过浏 览信息、做任务等操作和活动获得相应的积分,积分积攒到一定额度之后可以兑 换成商品或者直接用以提现,该部分积分兑换的支出构成我们的成本。
2、问题描述
目前我们账面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准则是用户实际消耗的积分成本(即用 户将我们发放给他们的积分在商城兑换商品或者提现后,我们根据用户实际消耗 的金额确认相关成本),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应当按 照取得收入的权利和承担费用的责任来确认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即凡在本 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 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 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结合我们 的业务模式,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后,该项销售已实现,我们便应确认相应的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即在用户获得积分的同时,我们应根据当时发放给用户的 积分折算为对应的人民币金额为基础计算确认成本。综上,为了更规范的进行会 计核算,我们现拟将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修改为在向用户发放积分时便计入成本。
3、待解决问题
①如果变更成本确认方式,则之前两种成本计算方式产生的差异要进行追 溯调整还是直接计入变更当期? 之前包括本年的1-3月,以及以前年度。
②如果每月按照实际发放积分确认成本,实际发放积分中因到期但未被用 户提现而被系统自动清零的部分(用户连续不活跃3个月后,积分会自动清零), 是否需要在当期确认成本时考虑出来,如果考虑,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发放 时即按照历史经验予以预估扣除,还是发放时全额计入成本,在实际清零作废时 冲减当期成本?
③成本计量模式的修改,即按实际发放积分来确认成本的模式,税务上是否存在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 APP 平台投放广告等信息,取得的收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用户通过浏览信息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核算。
由此而言,企业确认收入时,应对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实际发生积分奖励支出,计入本期“销售费用”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