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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监制章,能否继续使用?
问题:在2018年12月31日升级前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老版国税 监制章),在2019年1月1日后能否继续使用?国税公告2018年41号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8]68 号)第一条(十一)规定,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 2018 年 12 月 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1 号)规定,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 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依据上述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各省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升级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目前,总局尚未明确 2019 年 1 月 1 日后,旧版发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