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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土地价款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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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拥有的一块土地被国家收回,对该部分收到的土地价款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三十七)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收回的土地价款,免征增值税;若不涉及搬迁计入当年度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