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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2020-06-29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序号 |
商品品种 |
每人每次限购数 |
备注 |
1 |
首饰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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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艺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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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表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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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水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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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化妆品 |
30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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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笔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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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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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丝巾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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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领带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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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毛织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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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棉织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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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鞋帽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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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皮带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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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箱包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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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小皮件 |
不限 |
|
17 |
糖果 |
不限 |
|
18 |
体育用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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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美容及保健器材 |
不限 |
|
序号 |
商品品种 |
每人每次限购数 |
备注 |
20 |
餐具及厨房用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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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零售包装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辅食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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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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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次进口,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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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片;麦精、粮食粉等制食品及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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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28 |
橄榄油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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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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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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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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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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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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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小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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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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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品品种 |
每人每次限购数 |
备注 |
35 |
转换插头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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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表带、表链 |
不限 |
|
37 |
眼镜片、眼镜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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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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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蜂蜜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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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马黛茶以及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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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脑;其他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小型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微型机;其他数据处理设备;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以系统形式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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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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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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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电子游戏机 |
不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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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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