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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虚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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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一个A公司有办公室出租给了B公司,但是一直没开发票,后来A公司因为人事变动,没有及时报税,被税务局给列成黑户了,说企业再也 不能开发票了,而且建议A公司注销。但是B公司是非常需要这个租房发票的, 现在AB公司商量说看看能不能签一个三方协议,由A公司的一个关联公司C公 司来承接这个债权债务,已经支付过的租金退回去,重新付给C公司,C公司是 小规模纳税人,还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我们担心的是C的这种行为是不 是虚开?会不会有风险?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C 公司未提供租房行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建议 A 公司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