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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劳务支出”还是“应付职工薪酬”?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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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有几位高管要用51社保派遣,社保由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工资也由派遣公司代发,但个税申报由企业自行办理,代发的工资也无法开具发票,这种操作恰当可行吗?这部分工资应计入“劳务支出”还是“应付职工薪酬”?
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 [2010]6 号)规定,
一、(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五、发票开具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据此,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用工单位作为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