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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免交个税?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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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员工和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裁决的正常日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问一下法院判的总额中包含这几部分工资,是不是只有经济补偿金按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交个税?其他的需 要累加后一并计算个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第五条、(一)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据此,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发的正常日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除外),应并入 “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