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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补偿需代扣个税吗?


问题:我公司因员工离职问题,补劳动仲裁了,起诉金额为22万,包括:4 个月工资、1个月离职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后经调解后支付了13.50 万元,仲裁结果未区分具体补偿性质,只是确定了补偿金额,请问:此补偿需代扣个税吗?如何算就交的税金?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第五条(一)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据此,员工离职一次性取得补偿金(包括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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