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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吗?
问题:供应商是上海的,给客户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票,一直没有收到,应该是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9 号)第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 一 ) 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 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 二 ) 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 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 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开票方或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