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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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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国债逆回购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规定,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国债逆回购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