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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入帐, 是否正确?


问题:主要是一个由多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非上市民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进行了增资扩股,用净资产1.6元作为购买价(成本价为一元),成本部分1元作为注册资本,溢价部分0.6元作为资本公积入帐(这个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想请教的是这溢价部分0.6元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该非上市企业转增资本时是否要交纳个税?该企业不属于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我们查过有关税法有以下理解:如是上市公司则免税,但其他企业就要交纳个税;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纳个税,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写明;

我们认为,溢价部分是由股东自行支付的溢价价格,是对企业累积的认同,与未分配利润无关,在转增资本时不应交纳个税。但未找到有关税法条文支持。

 答: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财会二字[1995]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令第14号) 第三条规定,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用评估增值进行增资扩股,不属于上述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不予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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