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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没收和销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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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教:公司2019年购买一批产品,经监管部门检测重金属超标,依法被没收和销毁,与该产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据此,企业购进货物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