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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期赔偿金”如何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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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司(甲方)向某企业(乙方)购买一台大型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乙方不能按期供货,需要按照延期天数给予甲方“误期赔偿金”,请问甲方与乙方收到或支付该笔“误期赔偿金”各是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取得“误期赔偿金”,可冲减购货成本或“营业外收入”核算,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销售方凭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