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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餐饮公司应如何规范账务处理?
问题:某餐饮公司实际业务为租赁场地,装修后再将场地租给卖餐商户(商户无餐饮许可证),以赚取差价盈利。客户主要以储值卡方式消费,需要餐饮公司开票,餐饮公司实际收取费用要全额返还给商户(餐饮公司自己承担销项税及附加);餐饮公司为商户指定食材供应商,且供应商开票给餐饮公司(实际款项由商户支付)。请问餐饮公司应如何规范账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47号)第三条、(二)规定,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方为纳税人。承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贷:应付帐款——卖餐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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