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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资金当年是否要做收入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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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当年记入递延收益,在项目实际发生支出时,相应金额计入其他收益(作为应税收入),项目研发费用也税前扣除了。但是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应如何账务处理呢?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应税收入,按会计规定当年计入递延收益,税法当年计入收入额——其他收入,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转入其他收益(损益核算),应作为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