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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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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中评协办[2021]33号       2021-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非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任命首席评估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向中评协备案,非证券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办理首席评估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文件;

(二)首席评估师基本情况备案表;

(三)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评估协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三章 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机构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本机构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 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和本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变更首席评估师,并向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任职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首席评估师基本情况备案表(样表)

2.首席评估师履职情况报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