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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税的租赁,分两部分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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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如果能源管理合同中一部分不免税的租赁,剩下的能源服务可以享受免费,两部分分开开票吗?
如果分开享受的话,影响所得税的享受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六)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