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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这几项可以不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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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支付拆迁补偿款时,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搬家奖励,搬家补助,这几项可以不开发票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拆迁过程中,企业取得停产停业补助,搬家奖励,搬家补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开具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