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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开具发票给市某局吗?账务处理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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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对市区老旧社区的乱接乱拉水表水管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我公司与市某局共同承担。该项目总投资超400万,我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标施工方实施。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向市某局请款,申请工程定案结算价的40%。那么,请问这结算价的40%,我公司需要开具发票给市某局吗?账务处理是怎样呢?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收到市某局共同承担改造费用,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应开具收款凭证入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